中国日报网8月26日拉萨电(记者 达穷 华旦尼玛)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26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尹摇山在发布会上介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当时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减轻相关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税收负担,暂未开征契税,即在西藏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缴纳契税。
尹摇山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开征契税的省份。经报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西藏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西藏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契税开征的相关政策,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据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总审计师李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中国日报西藏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