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拉萨9月25日电(记者 达穷 华旦尼玛)25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西藏民主改革60年来,西藏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西藏自治区人大先后制定颁发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
据西藏自治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龙措介绍,从1994年开始到目前,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了四轮《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西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
建立完善了促进妇女儿童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县以上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组织体系;妇女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保险的女性参保率均达40%以上,贫困妇女大幅减少,广大妇女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龙措说。
据介绍,民主改革前,西藏妇女在封建农奴制度下遭受到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的压迫,身处社会的最底层,尤其是绝大多数的贫苦妇女处于被奴役状态。西藏民主改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和进步,成了国家的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全国其他地区的各族妇女一样,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藏妇女走进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
70年来,西藏妇女发展历程中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第一”,如第一位女拖拉机手列娃,第一位女电报员次仁,第一位女播音员德庆卓玛,第一位从北坡登上珠峰的女登山队员潘多、第一位女博士卓嘎、第一位女教授次仁央宗、第一位女律师央金、第一位世界级女子自由式摔跤冠军西洛卓玛、第一批女海军巴桑卓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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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西藏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