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记者从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当前拉萨市正积极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拉萨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据了解,为在全市范围内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有关通知要求,拉萨市结合实际,制订了《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立足拉萨市生态环境多样化和生态环境系统脆弱性特征,聚焦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符合拉萨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格桑巴珠说。
格桑巴珠介绍,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拉萨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黄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