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9月施行

近日,记者了解到,《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已经2019年6月26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9月施行

2019-08-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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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近日,记者了解到,《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已经2019年6月26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加强对羊卓雍错的保护,保持水域面积、保障供水功能、防治污染,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维护湖泊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维护湖泊健康 羊卓雍错禁止这些行为

《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对羊卓雍错保护范围、水域及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山南市、贡嘎县、浪卡子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沿湖各乡(镇)政府应该承担的保护职责作出了相应要求,同时确定每年5月25日为“保护母亲湖行动日”。

《条例》指出,羊卓雍错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羊卓雍错历史最高水位以下的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历史最高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在100米内,有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筑物的,以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筑物界限为准)。

同时,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损毁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采砂、采石、取土;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其他破坏水域及岸线的行为。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同时,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自治区标准的污水;向水体、湖岸排放、倾倒建筑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围网、网箱、围栏、投肥(粪、饵)养殖;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条例》严格规定,在羊卓雍错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捕鱼。另外,在羊卓雍错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猎捕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放生外来生物物种;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实行岸线分区管理 强化岸线用途管制

在水域及岸线保护方面,《条例》指出,山南市政府应当统一编制羊卓雍错水域及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羊卓雍错岸线自然形态。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羊卓雍错水域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体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市、县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逐步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应当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并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削减计划。禁止使用高毒高风险农药。

(次吉)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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