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于2018年起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加强对涉票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自治区国税局以“创新税务”和“智慧税务”为核心理念,积极实践实名办税工作,于2017年8月正式启动实名办税工作。目前已完成了软件功能开发、业务测试验证、操作手册编写、试点运行、操作培训等工作,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工作。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的制度,即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免于报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在推进实名办税工作的过程中,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理确定推行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从高风险业务入手,逐步扩大”的工作要求,我区纳入实名办税的暂定为4大类19项,重点加强对虚假注册以及套票虚开等涉票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制定出台《实名办税工作推行方案》等,进一步提升我区实名办税工作效率。
自治区国税局在实名办税系统完成开发的基础上,制定实名办税系统测试方案。近日,又分别在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拉萨市国税局西城分局成功试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认证,对完成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进行登记信息变更、发票领购等实名办税业务操作。
此外,自治区国税局对11个单位35名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完成实名信息采集69笔,实名办税354笔,对实名办税配套文件及相关业务规范解读、业务系统实际操作模拟演练、设备安装、操作应用等内容进行细致讲解。
明年1月22日至9月30日 办税人员需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国税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要求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可提供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手续的办税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各类证明材料),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办理以下四项涉税事项:(一)登记类:包括“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清算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二)认定类: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三)发票类: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代开增值税红字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四)证明类:包括税收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据了解,为了确保我区实名办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国税局将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定为我区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完成身份信息采集。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手续的办税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各类证明材料),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办理登记、认定、发票、证明等四类涉税事项。(记者 韩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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